专家评论:修法提速,中国教育资本化降温
2017年11月,红黄蓝幼儿园事件引发网络民愤。
随后,笔者在《中国经济周刊》刊文《国民基础教育不该为资本和股东服务》提出,2016年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的修改带来了国民基础教育的资本化浪潮,民营教育集团以上市为目标,将企业私利置于教育公益之上,是教育方面出现种种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,因为“资本的短期逐利性、上市套现冲动和业绩考核要求,与国民基础教育天生应当以人为本、善心缓行的初衷是内在冲突的”。
在奥数一对一辅导班上,一位家长坐在教室的后排。
在该文中,笔者曾提出如下建议:
呼吁相关部门尽快重新启动对相关立法的评估。明确在国民基础教育领域(包括从幼儿园到高中的教育),应当坚持非营利办学。非营利的国民基础教育,可以由政府创办,也可由民营举办。民办的非营利学校不是指学校不能赚钱,而是作为非营利法人,没有股东,创办者作为管理者可以拿取薪酬,但不能分配利润,最关键的是,资本压力不会传导给教育者。从鼓励民办非营利教育出发,在学费收取和学校薪资分配上,应当给予非营利学校充分的自主性,非营利学校之间也是可以有竞争的。只有当优秀的非营利学校教育者能够获得稳定的较高收入,不使之在KPI考核下承受教育以外的营利压力,才能鼓励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于教育事业。
此外,考虑到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刚刚修改不久,再次修改尚需时日,建议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角度,明确加大非营利国民基础教育资源的供给力度,在民办资金暂时仍然倾向于营利性学校而不愿进入非营利领域时,应当主动加大公立教育资源的供给力度。
很快,中央决策层对社会关切予以了回应。
2018年3月2日,国务院将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列入本年度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。4月20日,教育部就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(修订草案)》(征求意见稿)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8月10日,司法部就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(修订草案)》(送审稿)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是依据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制定的行政法规,由教育部起草,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,国务院颁布实施。行政法规的修订,在程序上可以较法律修订更为迅速。尽管《实施条例》不能改变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已确定的条款,但在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修改之前,通过及时修改下位行政法规来回应社会关切,要明显优于通过口头指导实施行政管理。
就上述修法草案,笔者用一句话做整体评价:严格区分营利和非营利,强调国民基础教育的非营利性,切断营利与非营利教育之间的套利机制,抑制资本对教育的危害。可以作出的基本判断是,中国过去几年的教育资本化,将会开始逐渐降温。在此,基于司法部于8月10日公布的《送审稿》,笔者就相关条款分析如下:
严格区分营利和非营利,强调国民基础教育的非营利性
1.鼓励以设立基金会形式办学
2016年修订实施的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已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,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。反过来理解,民办学校的举办者,仍然可以设立营利性的幼儿园和高中。对于该项法律确认的权利,作为下位法的《实施条例》此次无法予以更改。但在《送审稿》第五条中,首次明确提出,“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基金会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。以捐资等方式举办,不设举办者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,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捐赠人、发起人或者其代理人履行。”
这是首次提出鼓励以基金会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学校。众所周知,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的高等、中等乃至初等学校,相当多数都以基金会作为学校举办者。基金会作为典型的非营利性法人,其存续目的不在于获得及分配利润,其财产的特定目的受其法人章程约束,不受外部资本影响,因此以基金会作为非营利学校举办人,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障学校的非营利性。
2.明确公办学校的非营利性
在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和此前的《实施条例》中,没有明确公办学校不得从事或者参与从事营利性办学,因此在近几年现实中,一些优质公办学校与外部机构合作办学,输出教育品牌和资源,共同谋取利益。此次《送审稿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:“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。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,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,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,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,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。”